3月23日上午,新安法院民二庭承办的王某5人与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准备开庭。但在开庭前10多分钟,被告将拖欠的27000元农民工工资交给了承办法官,原本还担心拿不到工资的原告王某等人满心欢喜地提出了撤诉。
2012年底工程结束后,王某等人工资一直未结清,讨薪过程中,该公司项目经理一再推脱,于是,王某作为农民工代表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尝试与被告公司项目经理联系,均未成功。在春节前后,办案法官利用该项目经理常在公司和家里的机会,多次到公司和家中劝导教育,当面送达了开庭传票。
经过多次劝导、教育,被告终于认识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违法性,才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