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手段不合法 触犯刑法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5-05-13 16:45:06


    生活中,为保护自身权利对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自救本无可厚非,但若不注意自救手段的正当性,触犯法律可就追悔莫及了。近日,洛阳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为挽回遭受的损失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救济,结果将受害人打成轻伤,触犯了刑法,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4年6月12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冯某某在位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商店内,以购买白酒的名义用一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骗取该店店主王某某95元真人民币。后王某某将被骗经过告知儿子即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和朋友刘某(另案处理)便四处寻找冯某某意图将被骗的真钱找回。冯某某行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超市时,被被告人王某等人发现,被告人王某便上前询问冯某某是否用假币骗其父亲,冯某某矢口否认,被告人王某和刘某将冯某某摁倒在地并对其胸部、腹部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冯某某肋骨骨折。后经洛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中,被害人存在有过错,对被告人王某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苏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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