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嵩县法院依法决定对多次实施抢劫行为的精神病人吕某某进行强制医疗。该案系《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4年6月10日上午,吕某某在嵩县城关镇北元村对82岁的被害人王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60余元,并将王推倒在地,致王腰部损伤。同月16日上午,吕某某在嵩县城郊又对80岁的被害人朱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200元。案发后,经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在抢劫时的精神状态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刑事责任能力。
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某实施抢劫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经司法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应对被申请人吕某某予以强制医疗,遂依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