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的侯丽(化名),通过哥哥侯强(化名)和前男友邱某等人的介绍,里应外合,在当事人只提供身份证信息的情况下,帮50余家单位的308名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1953.14万元。近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侯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侯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另外,两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2009年5月,侯丽调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营业部工作,从事住房公积金的汇缴、支取业务。侯强利用妹妹的职务之便,通过中间人为洛阳某烟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并提取每万元3%-5%的好处费。同样利用侯丽身份的还有其前男友邱某。据邱某供述,他曾通过侯丽帮张某、汪某以及洛阳一些单位的职工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并以此从中抽取好处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丽作为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徇私舞弊,伙同被告人侯强等人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侯强作为被告人侯某的近亲属,在伙同被告人侯丽滥用职权犯罪的过程中,通过被告人侯丽的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2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讯问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亦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均能积极全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当其罪的刑事原则,采纳各辩护人部分量刑意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