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网络化高度发达的今天,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各种生意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如果以此来进行非法活动,面临的可能就是法律的制裁了。近日,洛阳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计算机网络赌博网站开设赌场的案件,两被告人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某、解某某先后在老友谊宾馆、中州国际开房间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接受他人投注,从中渔利。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4月份,李某某共向金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解某某的工商银行及建设银行账户转入21.66万元进行赌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本案犯罪数额,依据本案证据二被告人金某某、解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本案能够认定的犯罪数额即为李某某于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4月份向二被告人银行账户转入的金额共计21.66万元。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解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