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上午9:30,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31号审判庭。洛阳中院院长曲海滨担任审判长,与副院长刘宝、审判员任海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工程公司)诉被上诉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洛阳市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胡某工伤认定纠纷一案。
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
休庭后,合议庭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充分讨论,作出了判决意见。
30分钟后,审判长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洛阳市人社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职权。在胡某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后,洛阳市人社局根据胡某提交的生效裁判文书、急诊病例、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胡某与第四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胡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洛阳市人社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第四工程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第四工程公司关于胡某不是其单位职工以及胡某不是在其承建工地上受伤的上诉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人大代表陈朝福,市人大代表杨敏华、陈小星、耿静、陈占军、潘会玲、乔文娟、王万宗、李晓霞,市政协委员张永奇、符继隆,洛阳中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新闻记者,高校师生及社会各界旁听了今天的庭审。洛阳中院政务微博“@洛阳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微博直播。
庭审结束后,省人大代表、民革洛阳市委副主席、洛阳福温联合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陈朝福对庭审给予了肯定,认为今天的庭审准备充分,合议庭仪容仪表良好,程序规范,秩序井然。法院院长审理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从省法院张立勇院长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到今天洛阳中院院长审理行政案件,可以看出全省法院对社会焦点问题、重点案件、社会民生的重视。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这个案件对解决农民工工伤争议、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敏华认为,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类争议解决提供了借鉴意义。邀请社会各界旁听庭审,体现了阳光、公正司法的理念。
洛阳中院作为全国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结合自身特点,积极探索,形成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洛阳模式”。其特点是以大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龙头,以合议庭和审委会改革为核心,综合部门实行“精兵简政”为保障,达到“以一流的法官队伍、一流的保障水平,实现一流的审判质效、一流的司法公信。”
洛阳中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采取内部去行政化,维护独立审判,创新审判组织模式,做到权责明晰。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洛阳中院建成34个新型合议庭,每个合议庭是基本的办案单位,独立负责案件的开庭、审理、裁判,院长、庭长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不再签发除法律规定外的法律文书,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今后,洛阳两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开庭将成为“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