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年逃亡路 坠落法网追悔深

  发布时间:2015-07-15 18:12:27


    近日,洛宁县法院以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此前,李某某已逃亡26年。

    1988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另外三人身着公安服装,携带手枪式电警棒一支,匕首一把,到洛宁县西山底乡某村以段某某倒卖黄金需要配合办案为由将其从家中带出控制,逼迫段某某交钱。段某某被逼无奈,先后两次从家中取出现金1500元交李某某。

    案发后,另外三被告人均归案并受到法律制裁,而李某某26年前开始踏上逃亡路,26年里风餐露宿,尝尽人间疾苦,心理几尽崩溃。“今天终于可以为自己的逃亡路画上句号了。”李某某在法庭如释重负的说。

责任编辑:谢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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