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并非避风港,规避执行难逃法网。近日,嵩县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了一起共有物分割案,对被执行人在新华保险公司投保的万能型保险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投保的该保险的现金可得利益进行了强制提取。
贺某在某金矿施工中意外死亡,金矿赔偿后,赔偿金由死者妻子冉某保管。后死者母亲郑某与冉某因赔偿金分割问题引发纠纷诉至我院。嵩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冉某向郑某支付150000元,判决生效后冉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后郑某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冉某除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种分红型加万能型保险,保费总额97010元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局遂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扣划被执行人冉某投保保险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局对该异议审查后认为,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同一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此保险类型属于理财型保险,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遂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的异议申请。后保险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履行了协助义务,现保险金91314.74元已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