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下午,宜阳县法院民二庭丁战芳庭长向当事人——三乡镇东王村21名群众代表公开宣读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又借助该案向在座的群众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诉讼群众代表的一致点赞。
2014年5月,被告宜阳县三乡镇东王村民委员会,在既未经该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又未报三乡镇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与不属于本村村民的被告解某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三乡镇东王村民委员会将其坐落于桥凹、四至界限为,东至下马沟村地界、西至坡头村地界、南至后寨村地界、北至东王村北沟边(除去郭某责任田)约300亩的集体土地发包给被告解某;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承包费每年2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宜阳县三乡镇东王村民委员会将约定土地交付被告解某承包经营,被告解某于 2014年6月10日依照约定向被告宜阳县三乡镇东王村民委员会交纳了前20年的全额流转费400000元、荒坡30年租金5000元,共计405000元。后东王村村民认为被告解某不是宜阳县三乡镇东王村村民,上届村干部在发包土地时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并且承包费过低,存在暗箱操作行为,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应为无效。被告解某认为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价款与实际相符,且其本人已经依约履行了支付承包金的义务,并已经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改造土地,故该合同已经生效。村民与解某由此发生争执,后三乡镇东王村以张某为代表的256名村民将该村村委会与解某诉入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
宜阳县法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方案涉及村民利益,依法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且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违背上述民主议定原则对土地进行发包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遂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三乡镇东王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解某之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
在听完法官的宣判和以案释法后,到庭的群众代表激动地说:“法官,谢谢你,谢谢宜阳法院,你们不仅支持了我们的诉求,而且耐心给我们释法,让我们长了见识,不管这场官司最终输赢与否,我们都感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