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公司诉洛阳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贵院知识产权庭宋梁凤、杨保国、范振洋三位法官公正、清廉的作风和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让我们肃然起敬。在前后5次调解、无数次电话沟通中,他们将普法、释法贯穿始终,最终使被告制止了侵权行为,与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这极大提升了我公司在洛阳地区筹建分公司的信心。”近日,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寄往洛阳中院的感谢信中写道。
洛阳中院知识产权庭受理该案后,合议庭对案情进行了充分了解,确定了以调解为主的办案思路。开庭前即多次电话沟通,力促和解。庭后,在审判长指导下,法官范振洋多次与双方沟通,耐心普法、释法,使被告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及自己的不当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影响。最终,经合议庭5次调解,被告主动停止侵权行为,原告表示谅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近年来,洛阳中院知识产权庭坚持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思路,针对案件特点展开调解工作,从整体上、根本上解决纠纷。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同时,提高企业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