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案件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5-11-04 17:41:45


    10月28日,汝阳县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4月被执行人姜某(男)与袁某(女)的儿子姜小某与同学王某某在放学路上嬉戏打闹,姜小某用钢筋棍将王某某的右眼打伤,致使其失明,鉴定为七级伤残。汝阳县人民法院判令姜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姜某与袁某赔偿王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15003.24元。由于被执行人姜某与袁某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汝阳县法院立案后向姜某与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姜某仍拒不履行,后长期外出逃避债务,导致该案件无法执行。经查,姜某判决生效后将其居住的房产卖给他人。被执行人姜某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汝阳县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姜某一直外逃,后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2015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依法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姜某一次性将执行标的款全额兑付申请执行人。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在案发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以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对于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老赖”,给予了强有力的震慑。

责任编辑:谢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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