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生下女儿,因经济困难送人抚养;养育养女十年,付出无数恩爱,如今生父母将养父母告上法庭,请求要回女儿。虽最后以赔付抚养费的形式解决了纠纷,但对于两家,都留下无尽懊恼……
2005年10月,家住宜阳县的贾某夫妇生育了一个女儿,但因家庭经济困难,夫妇决定忍痛把女儿送人抚养。在女儿不足满月的时候,经人介绍,贾某夫妇把女儿被送给邻近的莲庄乡的史某夫妇抚养。史某夫妇接到女孩后,喜出望外,视若己出,取名史莉莉(化名),一直精心抚养至今,期间投入了无数的关爱心血,女儿也成了他们的感情寄托。但由于地处农村,史某夫妇也不懂得相关法律,觉得女儿也已10岁,史莉莉是他们的女儿村人皆知,是板上钉钉的事,也不懂得去相关部门办理什么收养手续。
但自从把女儿送走后这10年来,贾某夫妇无时不对当初将女儿送人的决定感到懊恼,思念女儿之心日甚一日。再加上随着经济条件的转好,贾某夫妇也了解到史某夫妇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在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获知,没有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女的关系不合法,遂决定向史某夫妇要回女儿的抚养权。但这种请求得到了拒绝。贾某夫妇要女心切,便将石某夫妇诉至法庭。
日前,在宜阳法院莲庄法庭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经认真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让史莉莉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协议内容包括:1、确认被告史某夫妇对史莉莉的收养无效;2、从2015年10月30日起史莉莉由原告贾某夫妇抚养,并行使对史莉莉的监护权;3、原告贾某夫妇于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史某夫妇对史莉莉的抚养费4.5万元,如逾期给付,二原告再给付违约金5000元;4、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在给付女儿和抚养费的时候,贾某夫妇抱着失去十年的女儿,喜极而泣;史某夫妇拿着4.5万元,心里不是滋味,总觉得那是卖女儿的钱,十年的心血恩爱岂是区区4万多元可比?因此更是以泪洗面,哽咽不止:如果早日办理了收养关系手续,何止于今日?
法官提示,在进行收养关系转让等诸如此类的民事行为的时候,一定要同时完善相关的行政手续,得到法律的确认,以免你的行为在多年后的发酵,给你带来不必要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