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人们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稍微上点年纪的人都愿意养生保健。这本是好事,可是保健品毕竟只能起到保健的效果,如果真生了病还是得到正规医院就医,切不可认为保健品可以代替药物治疗。
家住高新区的老李从2012年开始患有胃病。他听说朋友方某吃了某大牌公司的保健品后身体状况有很大改善,就找到方某了解情况。方某不仅宣传自己吃了该品牌的产品身体状况越来越好,还热情的介绍老李购买该公司产品。老李按照方某的推荐够买后,就在家按时按量地吃起了这些保健药片。可不想,在服用该保健药片后不久老李就出现了不良反应。对此,方某告知老李这些反应属正常现象,不用担心,甚至又送来该公司的所谓新产品,并且叮嘱老李继续坚持服用。抱着对老朋友的信任,老李又持续服用该保健药品一个多月,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出现舌头发僵发硬、身体无力等症状,不得不住院接受治疗。老李的家人找到方某要求其承担责任,于是方某写下了:“愿意承担老李一半的医疗费用,仅此一次,以后不再追究”的承诺书。本以为这场不愉快的事情就此就结束了,然而不幸的是2012年10月老李经洛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胃癌晚期、肝转移”。老李家人悲痛万分之余想找方某讨要说法,却发现再也无法联系上他。老李从2012年10月住院到2014年4月去世,共花费医疗费60余万元,经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27万余元,老李的家人为维护个人权益将方某诉至法院。
高新区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因双方达成承诺的内容时,李某未确诊为癌症,被告承诺承担一半住院费用时没有预料到李某花费巨额的费用,“仅此一次”的承诺应理解为一次的住院费用。李某第一次住院花费医疗费9840.5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方某支付原告4920.2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