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是一种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及公益等特点,其赔偿责任限额是法定的,因此该保险的性质决定了不能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得多次赔偿。但实际上,有些车主在购买车辆后,为了“双保险”,或者记不清原来投保的交强险期限等,在车辆原有交强险的基础上,又重新购买了另外一份交强险。而由于法律法规未对“一车双保”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有明确规定,仅有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二章第四节“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作为裁判参考,导致司法实践中同一类案件裁决结果迥异,有些法院会按“前险担责,后险不理”的规则处理,有些则会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均摊赔偿责任,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为此,建议:1、最高院发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我国2010年11月开始实行的案例指导制度,即是针对审判实践中法律规范存在模糊、抽象等问题而发布的具有指导审判的案例,运行四年多来,其对于审判实践工作的指导功能正在逐步得到发挥。目前交强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可以通过案例指导来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2、从立法上予以规范。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交强险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明确一辆车是否可以购买两个交强险。依据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和法律追求的价值,建议立法予以规法,明确交强险实行“一车一险”,多投无效,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一车双保同案不同判的尴尬。3、建立交强险信息共享机制。可考虑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主导,在充分保护保险公司商业机密情况下,逐步建立起能够查询车辆交强险基本信息的共享平台,以杜绝出现同一车同一时段“两个交强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