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的如何,直接关系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审判工作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的发挥。2015年以来洛阳老城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责任,进一步增强全院干警廉政意识和法纪意识,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廉政氛围,遏制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切实筑牢广大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促进各项审判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在此,结合工作实际,试就当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作一些思考。
一、纪检队伍力量薄弱,人员配备不到位
基层法院是解决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阵地。当今,受社会一些不正之风的影响,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法院不少干警思想防线逐渐松懈,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较弱。且干警大多是所在法院本土人,社会关系复杂,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正常的审判工作,在案件的审理上掺杂人情关系。这些使得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性日显突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如果发挥不好,整个法院工作将会失去有效监督,司法腐败问题便得不到根本解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也难以实现。基层法院人员短缺问题突出,收案数量居高不下且连年上升,在案多人少的压力如此突出的情况下,部分基层法院未能配齐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按上级法院要求,基层法院除纪检组长外,监察室应至少配备三名工作人员,但有的法院仅安排一人。这不仅与审判执行工作现状不相适应,也增加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影响了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的履行。
二、缺乏业务培训,业务能力不强
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工作,涉及到许多不曾接触的新知识、新领域,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实际情况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任职前后很少参加业务培训,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模糊,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一知半解,工作中大多是沿用传统手段摸着石头过河,执纪监督能力严重不足,难于找准工作切入点,难于创新方法,专业水平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无法真正落实“三转”。
三、监督工作内容单一、范围不宽、力度不够,监督职能发挥受限
从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现状来看,一方面表现为工作内容单一,多是考勤管理和一些活动开展情况的督导,以及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警示,或者例行公事的纪律巡查;二是监督范围不宽,表现为对审执人员监督相对较多,对财务、后勤人员相对放松;对干警在工作时间内监督的多,业外活动管得甚少;对院内监督的多,对外出公务的监督少;三从监督制约的时机看,重事后监督而轻视事前、事中监督,一般是在接到当事人举报后调查核实办案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四是监督途径不佳,监督效果差。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无论是监督院领导还是一般干警者都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督力度可能往往削弱,有的因为共同利益而使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其监督效果差。
四、职责定位不清,存在越位、缺位、错位、失位问题
十八大以来,中纪委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聚焦主业,实现“三转”,但在基层法院还难以完全落实。由于纪检部门毕竟是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于党组分配的其他工作,难以拒绝,加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本就不足,导致主业弱化,出现“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情况。
五、实施监督乏力
纪检组长作为同级党组的班子成员,接受同级党组的领导,要对上级实施监督,怕遭打击报复,仍然心存顾虑;个别纪检监察干部碍于情面而不敢担当、不愿作为,存在着老好人思想,担心监督同级产生隔阂、影响团结,不利于今后工作开展;而监督下级怕伤和气、丢选票,使自己原本融洽的人际关系恶化。致使要么根本发现不了问题,要么对发现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很难主动向上级纪委反映,根本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
面对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境,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改进和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优化结构,找准职责定位;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素质修养,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积极主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完善组织机构,配齐配强干部队伍。拓宽范围,协调配合,合理规范监督机制。
如何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潮流中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我们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紧迫任务。纪检监察工作抓得好坏是事关法院发展、社会和谐的大问题。社会在进步,人类在发展,纪检、监察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会遇到更多的新问题、新情况,因此我们要不断深入研究、与时俱进,强化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