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一名刚过14岁的辍学少年因与原同学在网吧上网争电脑起隙,数日后竟被5同学殴打毙命。11月9日,宜阳县法院作出判决,5名少年均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3到5年,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游戏厅、歌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
今年春节后的一天,宜阳县某镇14岁少年、初三学生赵某龙等人在村里一家网吧上网,因争电脑与同学姜某奇发生争执。数日后的3月13日晚上,赵某龙、周某康、王某龙等5名不满16周岁的同学酒后再次到该网吧上网,遇见了姜某奇。周某康征询赵某龙意见后准备殴打姜某奇。之后,周某康、王某龙把姜某奇从网吧叫出,在网吧门口的胡同内,5少年对姜某奇拳打脚踢,致姜某奇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法医鉴定认为姜某奇的死亡符合胸部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破裂、急性心包填塞而亡的征象。案发当晚,5少年均在家长的陪同下投案自首,稍后,5少年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姜某奇的亲属5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据悉,5少年都是某中学的初中三年级学生,平时社会交往不复杂,就是和本校同学在一起玩。5人在校学习一般,但均能遵守学校纪律,在村中表现较好,自幼跟随父母生活,孝顺父母,无偷偷摸摸和打架斗殴行为,无违法犯罪前科。庭审中,5少年泪流满面,泣不成声,均纷纷面对被害人亲属跪地,对自己的一时冲动犯下的罪行表现出强烈的悔恨。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的父母也到法庭表示,看在5少年被告人的家人多次上门道歉,念及5少年年龄还小,希望法院对他们从轻处理,判处缓刑。5少年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也出具证明,如果对他们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并愿意成立帮教组织,协助社区矫正机关对其进行帮助教育。休庭后,法庭和各被告人的监护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制和道德教育。
宜阳法院最后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龙等5少年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5被告人因上网产生小矛盾而殴打被害人姜某奇,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仅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及生命,也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理应予以严惩,但鉴于5被告人犯罪时均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前在学校表现尚好,本次犯罪属偶犯,犯罪后能及时投案自首,庭审中能痛心悔过;被害人亲属念及5被告人年纪尚小表示谅解,并希望能对5被告人判处缓刑;所在村委亦表示判处缓刑不会对村里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对5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鉴于本案系因5被告人到网吧玩耍与人发生矛盾而发,缓刑考验期内,应对5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禁止5被告人出入网吧、游戏厅、歌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希望5被告人能认真吸取教训,悔过自新,杜绝不良嗜好,学法、守法,积极上进,做一名对社会、对他人有用之人。5被告的监护人也应积极履行好教育、监护责任,及引导他们步入正确的人生轨道。
最后,宜阳法院依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