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立法规范人身保险的强制执行问题

  发布时间:2015-11-25 16:26:36


    在社会上流传着参加人身保险能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甚至有些保险公司公然打出购买保险离婚不分、判决不赔、犯罪不退、执行不能的广告,来吸引民众购买他们的人身保险产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传统人身保险特有的人身依附性和生活保障性,使现在的法律对执行人身保险一直持否定态度。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近几年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出现了将人身保障和投资融于一体的新型投资理财型人身保险,这类保险虽然冠以人身保险的名称,但已经超越了传统人身保险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作用,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有的法院对这类保险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而有的法院依旧坚持传统观点,对人身保险一概不予执行,因此就造成了同案不同执的现象。为了统一执行,笔者建议应尽快立法规范人身保险的执行:一、应明确保险财产权的归属。法院只能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然而现实中,当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时,保险公司多以“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包括现金价值)在未退保的情况下构成保险人的财产,不能视为投保人的财产“为由,拒绝协助法院执行。为破解这一难题,应立法明确保险财产权不属于保险公司,以便为法院执行扫清障碍。二、应明确人身保险是执行的最后选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需要消耗很多资源,而且查询后往往发现保险还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并不适合执行,为避免浪费,应明确只有在其他财产无法满足需要时,才能对人身保险采取执行措施。三、应执行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还不广、水平还不高的现状下,传统型人身商业保险的存在是对公民生活保障措施的有力补充,因此不适宜执行。而新型理财型人身保险价值比较大,往往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避风港,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对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谢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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