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打工被否认 怒上法庭讨工资

  发布时间:2010-04-07 08:43:26


    见过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没见过讨要工资时连雇佣关系都不承认的!4月6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个体工商户李某偿还原告肖某工资款16000元。

    原告肖某系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农民,2008年6月购置桑塔纳轿车一辆跑出租。同年8月,被告李某到新安县考察后,决定筹建精粉厂。因业务需要,李某让当时负责建厂对外关系的赵某找个人带小车跑筹建厂对外事务,赵某即介绍肖某带车到新安县与李某见面,经协商肖某连人带车每月工资为4000元。后肖某从2008年9月初干至同年12月底,其工资为16000元,李某拖欠未付。2009年3月,赵某代表精粉厂为肖某出具了欠工资款16000欠条一张,同时该厂总管郭某为肖某出具了欠工资款证明,并经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予以公证。肖某遂向新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给付工资款16000元。

    李某在庭审时辩称:“赵某只是我厂子的临时工,他为肖某出具的欠条我不认可,该欠条系其个人行为,与我无关。我不认识肖某,与他也没有任何业务联系,更不欠他工资。郭某出具的欠工资款证明虽经公证,但我不在场,该公证书对我无任何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所欠债务应由自己承担。原告肖某经赵某介绍,在李某建厂初期连人带车为李某工作四个月,合计工资16000元,李某拖欠未付,该事实由负责筹建厂对外事务的赵某出具欠条证明,同时由该厂总管郭某出具欠工资证明,并经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应予认定。被告李某辩称不认识肖某,不欠肖某工资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认定,同时李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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