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法院法院坚持“寓和于执、和执结合、平息纠纷、案结事了”原则,在执行工作中采取多项措施力促执行和解,2009年以来52%的执行案件以当事人和解、自动履行等方式结案,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受到当事人好评。
注重心理疏导,促进矛盾彻底化解。对婚姻家庭、析产继承、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与百姓生计息息相关的纠纷,积极进行矛盾化解工作,从风俗习惯、法理人情入手,平息斗气心理,缓和亲属、相邻、雇佣关系,避免生硬执法,在平复纠纷的同时努力缓和冲突、达成谅解。
加强互动沟通,努力营造平等和谐氛围。通过互动沟通方式,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求同存异,在执行过程中适时将申请人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际了解其履行能力,并促使被执行人做好分期分批履行义务的准备,或者在双方充分协商基础上由法院提出参考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确保自动履行。
加强执行威慑,兼顾“强制措施”、“和解履行”两种理念。通过告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和法律后果,进行警示教育和说服、督促相结合的方法引导其主动履行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拖延执行的,及时调整思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限制高消费、罚款等威慑手段彰显法律威严,促使其履行义务。
引入多方力量,强化说服教育。通过法官讲法与其他组织和个人调解相结合,积极依靠政府,借助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等力量,共同做好执行和解履行工作,并适当邀请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特别是其信服的人出面,运用亲情、友情、威信等力量说服教育当事人,促使其转变思想达成和解。
坚持定期问询,敦促当事人及时按期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定期对重大、疑难、涉民生等案件履行情况进行询问,适时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督促协议履行,增进相互理解,促进群众和睦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