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主张的6000元债务被认定为赌债,被依法驳回起诉。
牛某、李某是在赌桌上结识的赌友,此后经常结伴异地参赌。10年,二人同在洛阳一赌场内,负责赌场内卫生、放哨等,有工资收入,并且在赌场内积极参赌。原告牛某明知被告李某参与赌博而不加制止,或在赌场、或在为参赌人员提供食宿的出租屋里,每次300元或500元不等,先后多次借给被告李某现金累计6000元,李某把这些钱全部在赌博中输掉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是赌友关系,双方在赌场所发生的金钱往来,虽然被告承认借原告6000元,但原告明知被告借钱就是为了赌博,仍然出借,其行为存在违法性,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属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赌博违法,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此借款,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李某欠牛某的6000元赌债,本院另作民事制裁决定书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