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下午,宜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民间借贷工作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该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情况。国际商报、中国城市报、河南法制报、河南经济报、大河报、东方今报、洛阳电视台、宜阳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记者和宜阳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应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宜阳县法院审委会委员、政治处副主任金鹏飞就该院近3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情况进行通报;随后,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户青国通报了3起典型民间借贷案例,并就媒体记者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回答。
2015年1-11月份,宜阳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额总计3.56亿元,同比2014年增长了3.04亿元,涉案标的额是去年同期的7倍之多。民间借贷已不同于传统的小额资金周转,呈现出鲜明的经营性特征。并且,民间借贷主体呈现多样化、高息借贷现象较为普遍,根据这些特点我院积极应对,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不断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具体做法是一是统一民间借贷执法尺度,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二是严格区分民间借贷刑民交织现象,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三是积极倡导民间借贷联动化解,引导民间借贷阳光运作。同时,密切关注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推进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在发布会上,法官郑重建议,公众在民间借贷前要认真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合理评估借贷的风险、增强证据意识。最后,该院提醒广大公众在民间借贷中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赌债等违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国家限制性规定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担当民间借贷的保证人一定要慎重;借条到期后要及时更换借条并催收借款,要注意保存催收证据;柜台或手机银行转账仅凭备注“借款”,并不能有效证明存在借贷关系;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即便已经离婚,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女恋爱或同居期间,需谨慎处理好己方财物,并注意保存存在借贷关系的有关证据;远离非法集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