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法院“阳光执行”促工作开展

  发布时间:2010-04-14 09:40:30


    2010年以来,嵩县法院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的原则,全力促进“阳光执行”建设,着力提高执行工作各个阶段透明度,使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感受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进一步增强了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该院执行案件和解率、自动履行率、执结率分别比去年同期提高12%、13.5%和17%。

    完善执行告知制度。执行前首先以法定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定期限。同时,该院规定执行法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一方面平抚当事人情绪,另一方面增加对案情及财产线索的了解。

    完善当事人参与制度。考虑到很多当事人不理解执行工作的困难,一味地埋怨执行法官不作为,该院实行执行工作当事人参与制度,邀请当事人共同参与强制执行过程,一方面有利于增进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完善执行公证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遇被执行人不到场的情况,聘请公证正部门对执行过程进行全程公证,以保全证据,增强对执行工作的外部监督。

    执行进度告知制度。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案件,定期向当事人发放执行进度告知表,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进度,避免当事人因对案件执行进度不了解,对执行工作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执行村的款到位后,执行法官要规定期限内及时联系申请执行人领取标的款,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