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被冒名贷款,银行在没有查清情况的前提下,将该村民拉进不良诚信“黑名单”。日前,该村民依法维权,某银行被判赔偿该村民5万元,并向该村民写出经法院核准的道歉书,冒贷者负连带责任。
今年49岁的王某是宜阳县锦屏镇某村村民。1999年,王某所在的村委会争取到一个拟与县某公司联合,种植香菇的扶贫项目,村委会负责给参与种植香菇的农户办理贷款手续,某公司负责技术服务。当年8月8日,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村委会冒名在县内某银行贷款3000元,期限一年。但贷款发放后,种植蘑菇的事一直没有实施,贷款到期后,3000元贷款也一直没有偿还银行。某银行在没有向王某催要贷款的情况下,把这笔未偿还的贷款列入了王某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转眼事过已近10年,王某因买房需要贷款,到银行申请时才被告知他因未偿还3000元贷款已被银行拉入不良记录“黑名单”,不能贷款。此后,王某多次找有关部门投诉协调,终于去年7月29日被移出了银行信用报告不良记录“黑名单”。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是反映用户的诚信状况的,该系统上的不良记录将影响个人信誉及贷款权利。某银行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且贷款金额没有发放到王某手中,在贷款到期后,又没用向王某催告还款义务。由于被告某银行在工作上的疏漏,造成了原告王某个人信用出现不良记录,个人信誉受到不良评价,信贷权益受到限制。由此给原告个人信誉造成的贬损,被告某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及时消除原告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要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被告某村委未经原告同意以原告名义贷款,且未按时偿还,给原告造成的信用影响也存在过错,故某村委应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