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公共汽车上行窃财物被人发现后持刀威胁并抗拒抓捕的案件,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搭乘洛阳至长葛的长途客车,在车上秘密窃取乘客陈某某现金1000元。当车行至207国道偃师十八盘路段时,被坐在失主前排座位上的谢某某发现,张某某遂慌忙起身准备下车, 谢某某阻拦其下车时,张某某掏出匕首进行威胁,此时正在参驾店收费站处执勤的偃师交警大队民警丁某某发现该情况,便示意停车,上前盘查。正对张某某询问时,张某某持刀强行下车,被丁某某及谢某某、陈某某等人当场控制,后扭送至府店派出所。赃款1000元已返还失主陈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财物,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