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利法院对当事人张某某处以3000元罚款,原因是张某某在一审时作为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一审判决生效后,又持证据申请再审。法院查明情况后,对张某某逾期举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张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服从罚款决定,并自觉缴纳了3000元罚款。这是本院有史以来第一例对当事人因逾期举证行为而做出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