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孟津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审结的首例案件,也是洛阳首次对污染环境者“用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关某以建仓库为名,通过孟津县邢某租赁该县朝阳镇某村杨某的闲置养猪场,利用废机油提纯炼油售卖。当年2月,该炼油厂试生产,4月底,孟津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到该炼油厂检查,发现其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而将土制加热炉产生的废油、废水和残渣排放到场内私挖的渗坑内,引发臭味,污染环境。 环保工作人员现场提取生产废水、渗坑内的残渣、废油送检,并下达了拆除通知书。经检测,送检渗坑内残渣含有大量苯类有毒化学物质,属于有毒物质。
2015年10月底,关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1月24日,检察机关指控关某犯污染环境罪,向孟津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关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构成环境污染罪,不但要判处刑罚,还要并处罚金
环境污染不仅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还危害了人类的人身安全,因此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应予从严惩处。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及损害,不但要判处刑罚,还要并处罚金。相关企业和个人应该提高环保法治意识,不可掉以轻心。”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法、最高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