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法院重拳打击破坏投资软环境犯罪

  发布时间:2016-01-14 17:53:12


    2015年1月6日,孟津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破坏投资环境犯罪案件,对破坏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环境,多次骗取他人巨额财物的陆某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陆某某隐瞒与河南某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孟津某小区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指派该小区项目部经理黄某某以孟津某小区项目部的名义与余某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先后收取余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陆某某以钢筋外加工项目的名义与张某某签订钢筋对外加工承包协议,收取张某某加工履约金共30万元;2012年6月,被告人陆某某利用虚构取得的洛阳市某小区高层住宅的工程建设项目,收取程某某等人合同履约金70万元,并出具收据。张某某、余某、程某某等人在得知被骗后,曾多次联系陆某某追要保证金无果。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当地民警抓获。

    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想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苏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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