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起冲突 悔不该出手伤人 无视人健康 身受罚还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6-01-19 16:21:42


    2015年12月24日,吉利区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做出判决,被告张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赔偿原告黄某某七千余元。

【案情回放】

    2015年7月14日晚上8点多,被告张某与他人在吉利区大港路某饮食店吃饭喝酒,吃完饭结账时因餐具收费问题被告张某与原告黄某某(店主)发生冲突,后被告张某抓住原告头发并对其进行殴打,致原告黄某某左眼、面部、颈部等部位受伤。原告黄某某受伤后当天被送往洛阳石化医院进行治疗,至2015年7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 头外伤后神经症反应2.后枕部软组织损伤 左侧颞枕部软组织损伤3.颈部软组织损伤 颈部皮肤擦伤4.下腹部软组织损伤5.盆腔积液6.左侧颧部软组织损伤7.右侧上颌部软组织损伤8.双侧腕关节软组织损伤9.双上肢皮肤擦伤10.左侧软组织损伤11.胸背部软组织损伤12.胸部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1.继续门诊巩固治疗;2.出院后2周、4周、6周、8周、12周来院复诊;3.住院期间建议陪护壹人4.注意休息,建议休息壹个月;5.如有不适随时复诊。原告黄某某共住院9天,住院花费医疗费共计3090.19元。2015年8月31日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作出吉公(大)行罚决字[2015]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张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后因双方对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黄某某遂将被告张某诉至吉利区法院。

【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16日,吉利区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黄某某的医疗费3090.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90元、护理费751.61元、误工费312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7801.80元。

【法官的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张某因故与原告黄某某发生争执,而后将原告殴打致伤,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被告张某应对原告黄某某为此发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对其进行殴打、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公众,遇事要冷静,处事循法度,切不可因一时冲动对他人造成伤害,从而触犯法律,不但要受到相应的司法惩处,还要赔偿因伤害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谢振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