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办卡单位用,透支损失要买单

  发布时间:2016-02-05 09:27:10


    明明是在公司领导授意下用自己的名字办理了信用卡并且用于公司消费,但是透支损失却要自己买单,你说亏不?1月26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上述情况的信用卡纠纷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范某赔偿某银行因透支导致的各类损失共45万多元。

    2014年1月16日,被告范某向原告洛阳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并表示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银行通过审批,给范某发放了一张信用卡。该合同约定,持卡人应在银行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该卡,持卡人应在银行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

    庭审中,被告范某辩称,被告系洛阳某商贸公司员工,其应公司老板要求办理的该信用卡,办好后就交给了老板使用,信用卡不是本人在使用,所以自己不该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到原告处办理申领信用卡业务,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双方之间形成金融借贷合同关系,此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形成,真实有效。原告向被告发放信用卡供其使用,授信被告在合同约定额度内按约使用,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辩称信用卡是其办的但是一直是由老板在使用。现合同关系约束的是原被告之间的行为,因被告将其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而产生的后果理应由被告承担。关于被告与信用卡实际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所涉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被告与信用卡实际使用人之间的纠纷可另行提起诉讼。现被告办理的信用卡透支消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信用卡领用合同的约定。且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判令被告范某归还原告某银行本息共计45万余元。

责任编辑:谢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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