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994年5月8日,李某因家长看护不周,跌入热肉汤盆中,致全身多处烧伤,伤后在私人诊所用烧伤膏外涂,后回该县医院输液、输血浆等治疗。因该县条件所限,于次日转入市区医院诊治,经清创、电烤、抗炎药物及输入血浆等治疗,于1994年5月26日痊愈出院。后李某发现自己患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于2015年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市区医院赔偿其损失。
西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告因烧伤自1994年5月9日起在被告市区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5月26日痊愈出院,其主张权利应自2014年5月27日前提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在于稳定财产关系、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当事人应及时行使权利,莫使权利放“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