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吉利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回放】44岁的被告人张某某是本区东杨村村民,身患肝硬化中晚期疾病,为减轻病痛折磨,从2014年6月开始多次吸食毒品缓解疼痛。2015年10月27日,吉利区公安局民警在对其住处进行检查时,在其卧室桌子抽屉内发现30包白色结晶物,后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30包白色结晶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30包甲基苯丙胺实测总重量为12.70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安机关对其住处进行检查时发现了30包毒品,此后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属当场被公安机关发现,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出其所持有的毒品,其行为属自首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张某某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计入刑期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决定行政拘留五日是对其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与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同一行为,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吸食减轻自身的病痛,且其自身患有肝硬化疾病,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的话】审理此案的审判长任君芳提醒大家,毒品不可沾!一方面是因为毒品损害脑神经,对人体毒害大,人吸食后容易成瘾,不好戒掉,弄不好会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另一方面是因为毒品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国家对治理毒品犯罪用的是重典,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都会被科以重刑。本案中张某某虽然持有并吸食毒品是为了缓解自身病痛,但其社会危害性是存在的,所以仍然受到了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