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遭遇车祸后,为保证受害家属从保险公司获得足额赔偿,肇事车主预支付受害家属10万元做担保。但受害家属获得赔偿后,却拒不退还多余的担保费。日前,宜阳县法院认定受害家属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退还剩余的8万元担保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620元。
2014年10月1日,伊川县女子刘某的女儿王某驾驶小型客车肇事,致宜阳县居民张某的父亲死亡。半年后,刘某向张某6姊妹及母亲赔偿18万多元。当时,为了预防张某等6姊妹及其母亲向肇事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不能,张某等6姊妹及其母亲为甲方,与乙方刘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载明:为预防甲方向乙方车辆所在保险公司索赔不能,乙方愿意支付10万元作为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担保,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到位后,甲方退还10万元担保款给乙方;……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赔偿款不足10万元的,乙方同意用此10万元担保款给甲方补足10万元。张某在收到10万元担保款后,为刘某出具收据一份,并代表姊妹6人及其母亲分别在协议书和收条上签字。但其他人并没有向张某出具委托手续。后来,经宜阳法院调解,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等6姊妹及其母亲8万元,并已汇入张某等指定的账户。但张某在获得8万元赔偿款后未将担保款补足10万元赔偿款之后剩余的8万元返还给刘某,因此酿成纠纷。
宜阳法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张某没有合法根据,多收原告刘某8万元,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8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某的其他5姊妹返还8万元(其中张某母亲已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