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130余名行政机关负责人走进中级法院

——洛阳中院与市政府联合举行行政案件庭审观摩活动

  发布时间:2016-05-11 17:18:00



    5月11日上午,洛阳中院一号审判庭旁听席座无虚席,来自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法制机构负责人共计130余人现场观摩一起行政案件开庭。

    原告唐某振与第三人唐某法系同胞兄弟,多年前均在义井村3组老宅居住。原告1958年在洛阳参加工作后调往甘肃省白银市,1960年原告与与老伴在老宅成婚。现原告退休,持1952年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偃义字第126号)返乡居住,第三人以自己持有1992年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为由不同意原告居住。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1992年12月25日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给第三人颁发的偃宅基(土)字第0012851号宅基地使用证,重新给原告和第三人颁发共有的宅基地使用证。

    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赵站伟出庭应诉。原告唐某振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唐某法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识,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洛阳中院与市政府共同举行此次庭审观摩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由于该条文在实践中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导致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原告往往对此意见很大。

    “此次庭审观摩,是我们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积极尝试。”本案审判长张艳红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行政案件审有助于了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和审查事项,达到“开庭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对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特别是提高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的能力具有直接推动作用,有利于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据了解,自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来,洛阳两级法院严格执行落实,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加强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978件,同比增长140.9%;受理二审行政案件406件,同比增长134.7%,“民告官”更加简单、容易。

责任编辑:苏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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