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振智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6-06-02 18:21:20


    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邓振智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振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邓振智无证驾驶机动三轮车并闯红灯,在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龙交巡警大队执勤交警刘辉等人依法将车辆查扣后怀恨在心,于次日上午7时许,持刀到该路口伺机报复查扣其车辆的交警。在交警刘辉、马玉军、沈浏伟、李丰等人到该路口上岗执勤后,邓振智持刀先将刘辉刺伤,又将马玉军、沈浏伟、李丰刺伤,致马玉军当场死亡,沈浏伟经抢救无效死亡。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振智因违章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后,持刀报复执勤民警,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根据被告人邓振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邓振智当庭未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谢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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