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法院与人民银行建立执行信息征信系统

  发布时间:2010-05-05 09:42:37


    2008年7月,徐某驾车撞伤杨某,后嵩县法院判决其赔偿杨某损失3.2万元。判决生效后,徐某外出躲避,致使判决难以得到执行。2010年3月,外出二年躲避的被执行人徐某在外经商缺乏资金先后两次向银行申请贷款,均被告知因其上了嵩县法院与人民银行联合建立的执行案件征信系统“黑名单”,信用度指数为“零”而无法获得贷款。徐某无奈主动到嵩县法院履行了判决义务,给付申请人杨某标的款3.2万元。这是嵩县法院创新执行机制建设,与人民银行联合建立执行案件征信系统后成功执行的首例案件。

    为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2010年2月,嵩县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与人民银行嵩县支行联合下发《关于将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意见》,将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有效实现信息共享,震慑被申请人,同时给予银行风险提示,实现双方共赢。

    根据该规定,法院确定专人负责执行案件信息的采集、提供,按照人民银行制发的法院执行案件信息采集表的要求,采集、整理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立案日期、案号、执行依据的文号、未结标的、案件状态等),及时、全面、准确的录入EXCEL电子表格,按月向人民银行提供,同时建立执行案件信息采集表电子台帐;对法院提供的执行案件信息,经过审核后人民银行于5日内录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将执行案件基本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前,法院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产生的后果:凡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提供给人民银行录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即为被执行人的诚信或资质方面的不良记录,金融部门将根据该不良记录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使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和其它金融部门办理贷款融资、承兑汇票、信用卡及担保等受到限制。

    据悉,该制度在洛阳法院系统尚属首例。该制度运行以来,已成功执行案件32起,涉案标的289万元,受到了社会和当事人的好评,收到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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