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迁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思考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6-08-29 09:27:31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水平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面临着城中村改造,其中,房屋征收与拆迁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随着城市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郊区及农村的土地被纳入城市的规划发展范围,而我国房地所有权分离模式,使得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往往不能同时转移,土地被征收后房屋难以立刻拆除,二者在征收过程中存在分离状态。面对房屋征迁过程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科学合理地处理由该类因素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与房屋征迁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根据司法实践,由房屋征迁引发的行政诉讼主要可分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与补偿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两大类型,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86年公布、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2002年公布、2009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1998年公布、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2001年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2009年修正的《行政复议法》和2011年公布的《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2012年通过)、《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12年通过)、《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通过)、《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通过)等一大批司法解释。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尽可能全面细致地规定了房屋征迁工作中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但由于房屋征迁涉及利益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且该类案件一般涉及人数较多,矛盾容易激化,因此实际处理起来难度很大。加之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些已经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比如1986年公布、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明确细致地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安置与补偿的具体标准,导致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处理中难度极大。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下,如何妥善处理房屋征迁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慎重处理。

    二、由房屋征迁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

    (一)审理对象是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是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形式与补偿标准、安置用房面积与地点、临时过渡方式与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单方面作出的裁决。审理拆迁行政案件,就是对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裁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原告一方人数较多,矛盾易激化

    征迁工作涉及对象广泛,一旦引起诉讼,原告不是单个的,而是群体性的,且涉及拆迁的房屋基本上是每个家庭安身立命的根本,价值比较大,经济利益高。拆迁案件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群体性的投诉、上访、申诉,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处理起来必须十分慎重。    

    (三)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 

    房屋征迁案件涉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开发商、被拆迁户三方,房屋拆迁关系是多种法律关系的交叉点。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一旦作出拆迁裁决,便会与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形成拆迁行政法律关系。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还会因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因而,拆迁行政案件中,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加之有些具体的事实较难认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欠缺操作性以及拆迁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等原因,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难度较大。

    三、做好房屋征迁行政诉讼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是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科学规范拆迁行为。在房屋征迁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政府信息不公开是导致争议发生的重要因素,原告一方普遍反应政府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因此,在房屋拆迁中,动迁方必须做到办事制度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安置房源公开和动迁纪律公开。这样,就可以防止因操作不规范、政策不透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同时也可以提高居民对拆迁政策的认识,遏制拆迁工作中个别人漫天要价,坚持不合理要求的现象。

    二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土地管理、房屋拆迁、城市规划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及时学习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努力减少当事人疑惑。吃透吃准法律规定的精神要义,审判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广泛采取巡回审判,注重教育宣传效果。选择具有典型性、针对性、普遍性的案件进行就地审判、就案讲法,尽可能达到以点带面的社会效果。我院7月29日审理的一起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采取到争议发生地进行巡回审判,并邀请当地有关政府及部门行政首长100余人旁听庭审的做法取得良好效果。

    四是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由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方人数普遍众多,且涉及的被征迁房屋价值比较大,经济利益高,处理稍有不慎,极易激化矛盾,引起群体性的投诉、上访、申诉,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依法促成原被告双方协商和解是最为妥当的解决方式。法官在居中裁判的基础上,可为双方释明法律关系,解读相关政策规定,积极促成双方庭下和解,以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是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强化司法监督职责。在审理房屋征迁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及时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的高度重视。针对涉及的法律法规做出详细具体的说明,指导相关部门理清权属界限,依法规范征迁行为,妥善处理征迁过程中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六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努力减少纠纷发生。就城市征迁工作中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印发成册广泛宣传,一方面指导老百姓合法合理维权,另一方面监督政府依法行政。针对征迁工作集中的地区,建议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宣传,就征迁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逐一进行解答,保障征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王博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