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担保人拒不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恼羞成怒,将担保人与担保关系无关的面包车予以扣押,长达八个月之久。担保人起诉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债权人变成了被告。2016年9月3日,洛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
在审理中,法院查明,2015年8月31日晚,被告郭某让原告吴某去他家里说事,原告驾驶自己所有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到了被告家。因原告在被告与第三人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担保人担保10000元债务,债务已到清偿期,第三人现不知去向,下落不明,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表示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在家人的配合下强行将原告的车辆予以扣押。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车辆停放在被告家已八个多月。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1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对自己所有的车辆依法享有有占有、支配权,他人未经所有人授权,不得随意占有、支配。原、被告存在经济纠纷,被告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强行扣押与经济纠纷无关的原告车辆缺乏法律依据。原告称上述被扣车辆系营运车辆,要求被告按每天200元赔偿损失12000元,但未向法院提交车辆营运手续及相关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扣车对原告造成了生活上的不便,应对原告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故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返还原告吴某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二、被告郭某给付原告吴某经济补偿500元。
本案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遇到经济纠纷,要冷静处理,经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切莫一时冲动,使维权行为变成违法行为,使原本应胜诉的原告变成败诉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