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地处豫西山区,辖区面积3008平方公里,人口60万。全县辖16个乡镇317个行政村,属于山区大县、矿产大县、旅游大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近年来,嵩县人民法院在县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在上级法院正确指导下,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深化审判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发挥司法职能,自觉服务大局,法院的各项工作受到嵩县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充分肯定。
嵩县县委、县政府2016年提出了“生态立县、工业强县、旅游带动、民生为本”的“四大战略”后, 根据嵩县旅游大县、资源大县的地域特点,嵩县法院主动做到服务前置,主动延伸职能,牢固树立服务企业就是服务经济、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的司法理念,聚焦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司法需求,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出台了《服务和保障县“四大战略、三项活动”工作举措》,推出了18条具体措施,全力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今年6月份开展了“优化经济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法官集中走访企业活动,法律服务官分别深入30余家县重点企业走访,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63人次,为企业发展提出法律参考建议26条,帮助企业化解难题12个,积极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先后被嵩县县委、政府授予“重大业绩奖”、“突出贡献奖”,被洛阳市中院授予“全市法院优秀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及“洛阳市法院系统信访稳定工作先进集体”等,有3个集体、11名个人受到上级表彰,程长亮被市委授予“马海明式好干部”。
嵩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刚毅介绍,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一个良好的金融秩序,离不开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嵩县法院采取各种措施,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通过审判和执行两条主线,为嵩县的发展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服务企业,二是服务金融,三是涉企执行。在服务企业方面,体现精准服务,就是企业需要什么服务,法院就送去什么样的服务;服务金融方面,突出一个“专”字,用专业化队伍提供高质量服务,为金融行业降低经营风险开出防范“良方”;涉企执行方面突出一个“实”字,用实实在在的改革,用实实在在的付出,为企业服务,为企业解忧,为嵩县的大局尽力。
企业派驻服务官 精准“把脉”零距离
为了在服务和保障嵩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有所作为和担当,确保县委、县政府2016年度提出的“生态立县、工业强县、旅游带动、民生为本”的“四大战略”顺利实施,嵩县法院建立了为县委、政府重大决策服务机制。自觉把审判工作置身于全县的发展大局,主动为县委、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县委、政府组织的涉及“四大战略、三项活动”专项活动,每季度召开1次党组专题会议,研判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主动向县委报告,促进决策部门合法、科学决策。在办理重大复杂、热点敏感、涉众型或集团诉讼案件时,认真评估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科学制定预案,提出预警提示,采取稳控措施,并及时向县委报告,向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通报情况,防止矛盾激化或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为了给企业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嵩县法院持续推行法律服务官工作机制。向县重点工程、规模以上企业派驻法律服务官,建立1+1+1工作模式,即由1名党组成员、1名业务庭长分包联络1家县重点企业,定期到企业进行调研座谈、举办法制讲座,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咨询意见,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规避商业风险的能力。
积极参与企业周边环境治理。重拳打击干扰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种刑事犯罪。严惩在厂矿企业、建设工地盗窃、哄抢、破坏企业资产、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财产损失。针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做到快审查,快受理,快审判,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
设立涉企案件综合协调服务平台。优化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工作机制,在对涉企案件,坚持快审查、快立案、快审理、快宣判、快执行,并充分借助诉调对接中心作用,统一协调制约或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纠纷,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依法审慎运用诉讼保全措施。严格贯彻适度原则,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有发展前景的涉诉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足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案件,必须由院长或由院长授权的副院长签批。对动产、不动产尽量运用“活查封”,坚决杜绝超标的查封,最大限度降低诉讼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严格落实涉企案件诉讼指导。加强对涉及县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案件的诉讼指导,推行诉讼风险提示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及时告知企业当事人诉讼不当、超过诉讼时效、举证不能、超期举证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2011年8月25日,嵩县某冶炼公司(简称嵩县公司)与河北秦皇岛市某金矿(以下简称河北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嵩县公司先后向河北公司预付430万元购买金精粉,河北公司向嵩县公司提供124万余元货后,不再供货。2014年4月,嵩县公司要求河北公司履行合同,河北公司承诺3个月内以货抵款或现金还款,否则按现行银行利息双倍计算。可是,河北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于2015年7月还款20万元后,没有了下文。嵩县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保全申请,同时起诉河北公司解除供货合同,返还所欠款项和利息。
嵩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到河北公司对其设备进行查封、银行账号进行冻结。今年4月11号,办案干警再次到河北公司,经查询银行账号上没有可供执行的资金后,干警准备对查封的设备进行评估和拍卖。河北公司看到法院干警这次要动真格,负责人马上与法院干警取得联系,表示愿意与嵩县公司达成和解。在法院干警一天的努力下,河北公司现场与嵩县公司达成和解。辛勤的付出,终于为企业及时挽回了经济损失。
嵩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段广谦:法院服务企业最大的优势就是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向企业派驻服务官,能够及时掌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做到准确“把脉”、服务前置。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为企业降低各种法律风险,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经济下行环境下,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的一个责任和担当。如何保证一个企业保持“血管”畅通,如何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些全部需要人民法院把握全局,付出大量的心血和汗水才能完成。 所以说,精准服务可以让一个企业起死回生,可以让一个企业峰回路转。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效益,可以为企业赢得更多商机。
金融审判专业化 针对“病灶”开“良方”
嵩县法院立足本职工作,努力维护金融秩序,有效降低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在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下,综合利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涉诉企业的切身利益,帮助企业快速的回笼资金。在金融审判工作中,嵩县法院积极探索“一点四线三延伸”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与县域金融企业共建平台、共享信息,通过妥善处理金融纠纷,规范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增强金融企业对经济社会的支撑能力,较好地发挥了金融审判规范、引导、预防、惩治的职能作用。
以专业化审判为重点,优化金融审判工作模式。一是建立专业审判组织,改变原来按标的额大小划分业务庭受案范围的传统模式,推行统一立案、统一编号、归口管理、集中审判的金融审判新机制。二是建立审判智囊组织,从各金融企业选聘11名资深专家组成金融审判咨询专家库,对金融审判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把脉,解疑释惑。三是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法院、金融部门联席会议,通报金融案件审执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听取金融部门对金融审判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在对金融案件进行综合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向金融部门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
“四线”贯穿,丰富金融审判便民方式。一是建立快速立案机制。24小时内办完立案审批手续,48小时内转审判庭审理。二是建立诉前调解机制。对事实清楚、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采取诉前调解、委托调解等形式化解纠纷,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建立快速审判机制。金融案件的审理以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为主,以普通程序为辅,平均审理周期简易程序不超过50天,普通程序不超过100天;对金融企业申请保全的,在裁定书做出后24小时内开始执行。四是专一部门执行。执行局确定一个部门重点执行金融案件,充分利用执行征信机制、限制高消费机制等,果断适用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强制措施,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尽最大可能为金融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深化“三个延伸”,拓展金融审判服务领域。一是利用审判案例引导,做好判后信息反馈。注重归纳和整理金融企业在经营和诉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梳理同类型案件,及时编篡案例编报,免费赠送给全县所有金融企业及各网点,为金融企业提供参考帮助。二是利用司法建议,做好企业风险防控。近年来我们针对涉及金融企业放贷合同格式、担保手续办理、催款通知固定等方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7份,金融企业接受、改进和反馈率达到100%。三是信息资源互享,实现法企工作共赢。近年来嵩县法院将各类执行案件的信息数据传输给与县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依据该系统,金融企业可以查询贷款户的个人信用,法院可以查询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并借助银行信用不良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等措施,打击赖债、逃债行为,实现法院执行信息与银行征信系统无缝对接及信息共享。
原告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伊川某冶金耐火材料公司、洛阳某彩钢有限公司、潘某等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一被告借原告600万,其余被告为第一被告进行担保。潘某在担保时以个人房产作为抵押,但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向法院提出保全请求后,法院及时查询并查封被告潘某房产。但潘某在法院查封前已将抵押房产变卖他人。原告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后,法院干警发现原告提供的保全线索已失效。为了让金融行业的债权顺利得到实现,法院干警四处奔波到多个部门进行查询,终于发现潘某在其他地方的房产,立即对名下房产予以查封,帮助银行实现了债权。
嵩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书芳:金融审判中我们以专业化审判为重点,优化金融审判工作模式。与县域金融企业共建平台、共享信息,发挥了金融审判规范、引导、预防 、惩治的职能作用。过去在金融案件审判中经常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法院向被告送达传票时找不到人。公告送达,不但增加诉讼成本,还会延长审理期限。我们针对审判中发现的这些问题,及时向金融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准确为金融行业开出“药方”,使金融行业在今后工作中不断规范业务开展,降低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让金融行业切实感受到法院的贴切服务。
分段执行更高效 企业撑起保护伞
涉企案件的执行,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某些程度上来讲,一个涉企案件的执行,直接影响一个企业的生命,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为了把企业执行案件作为服务嵩县大局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嵩县法院把涉企执行工作作为服务大局的中心工作,将举全院之力,重点突破,全力推进,努力克服一切困难,积极应对执行工作改革。将扎实做好执行信息化建设,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推进执行案件分段式流程化管理,落实执行案件集中管理和异地交叉管辖制度,保障涉企案件执行工作任务顺利进行。9月1日下午,嵩县法院召开执行分段式流程改革工作会议,拉开全面推行执行分段式流程改革的序幕。对执行工作将实行分权、分段式管理,设立综合组、预执组和执行组三个执行流程机构及五个执行工作组,将执行流程分段细化,实行流水化作业模式,各执行环节由专人负责进行集约管理,打破“案件一人负责制”的传统执行机制,促进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
此次改革是全面落实最高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益尝试,也是嵩县法院服务嵩县大局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嵩县法院党组克服种种困难,全力对执行人员、车辆、经费等予以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中金嵩县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2012年与吉林梅河口市吉通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通公司)签订金精粉买卖合同,中金公司分几次向吉通公司汇款560万元,与吉通公司签订供应金精粉合同。但吉通公司向其供应211万元金精粉后就不再向其供应了。经嵩县法院判决吉通公司应返还中金公司预付款及利息370万元。判决生效后,吉通公司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中金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嵩县法院受理后,立即向吉通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到期后,吉通公司依然拒不履行。为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近日,由院主管副院长带队,法院组织精兵强将,北上吉林对吉通公司强制执行。经过1600多公里的长途跋涉,执行干警不顾舟车劳顿,赶到该公司实地勘察,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扩建,新建有厂房和矿井,投资巨大,但其负责人不知所踪。在与公司负责人联系未果的情况下,执行干警多方了解后得知,公司负责人在200公里外的通化市,遂连夜驱车赶往通化市。通过蹲点守候,终于将公司负责人孙某堵到了家中。
见到孙某后,孙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坚称已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了许某,自己已经不再是公司法人。执行干警对孙某立即展开法律攻心,并讲明不配合法院执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迫使孙某与公司新的法人进行联系。慑于执行干警的强大压力,第二天,该公司法人委托股东汪某和执行干警见面,执行干警对其晓以利害,指出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对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法人限制高消费,并对法院诉讼保全查封的吉通公司采矿证进行评估拍卖。最终,吉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执行干警主持下与中金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给付标的款100万元。就这样,一起横跨3省,行程达数千公里的涉企执行案,在执行干警的多方努力下,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嵩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玉川:分段式执行模式的特点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贯彻分权制衡原则,将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审查裁决权和委托拍卖、变卖、鉴定权四权彻底分离。在分段基础上,我们还将集约的理念贯穿到流程的每个阶段,即在启动、查控、实施、处置四个阶段内,按照专业分工的要求,将同类工作进行归集,交由专人负责,以工作的专人化、专业化实现案件处理流程的集约化。对执行法官而言,他们只需要专注于一块相对独立的工作,精力不会被分散,工作效率自然就提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