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某欣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10-09 09:09:51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拆除房屋义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拘留逮捕后履行了全部义务,该案已审结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5日,偃师法院对偃师市山化镇汤泉村四组、偃师市山化镇汤泉村民委员会与蔺某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终止土地租赁签订协议,判令蔺某欣于判决生效后,将偃师市山化镇汤泉村四组的0.5亩租赁土地7日内恢复原状,并支付其土地租金242元。因蔺某欣未自觉履行,偃师市山化镇汤泉村四组向偃师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偃师市法院依法向蔺某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与其进行沟通,要求蔺某欣将争议土地上的房屋拆除,恢复原状,但蔺某欣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偃师法院2014年4月4日公告发出30日后,仍不履行,偃师法院决定对其强制执行,于2015年2月6日对被执行人蔺某欣进行司法拘留。

    因被执行人蔺某欣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偃师市山化镇汤泉村四组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蔺某欣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罪的刑事责任。后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6年6月20日,偃师市山化镇汤泉村四组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做出对蔺某欣的逮捕决定,后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偃师市山化镇汤泉村四组于被执行人蔺某欣协商,由偃师市山化镇汤泉村四组为蔺某欣一家划分宅基地修建住房,蔺某欣按判决书判决于2016年8月19日前腾出。现被执行人蔺某欣已按判决执行完毕,于2016年8月22日将违法建筑物品腾清,所有建筑已经拆除,并交给村委处置。偃师市山化镇汤泉村四组自愿撤回对蔺某欣的控告,不再追究蔺某欣的法律责任,偃师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汤泉村四组撤诉。

    (二)典型意义

    对负有履行生效判决指定特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具体行为时,通过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从而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遵法守法。故充分利用刑法手段来力克“执行难”,亦成为执行工作中的有效途径之一。

责任编辑: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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