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审判 法官巧断家务事

洛阳中院家事案件探索家庭情感治愈和关系修复 家事审判合议庭受案以来“零判决”

  发布时间:2016-10-14 17:58:48


    洛阳中院家事审判合议庭自8月10日受理案件以来,保持着“零判决”的纪录——所有案件均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洛阳中院民四庭庭长李庆刚介绍,根据省高院部署,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7月19日设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配备3名法官,老中青结合,均已婚且有相应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擅长做矛盾化解工作。

家事审判庭除了设立审判法庭外,还专门配备了调解室。审判法庭和调解室的硬件设施配备齐全,室内布置除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外,又注重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叫声爷爷奶奶 弥合家庭多年的裂痕

9月1日13:30,在洛阳中院20号审判庭,40多岁的男子大孬(化名)扑通一声跪倒在一对七旬老人面前,“爹、娘,俺错了!俺以后好好孝敬您二老!每个星期都跟媳妇带着孩子回家看你们!”

这是一起赡养纠纷,王大爷夫妇将儿子大孬诉至法院,要求其按月支付赡养费。家事合议庭受理此案后,法官阅卷发现,王大爷夫妇有退休金,数名子女中,仅把大儿子作为被告,要求支付赡养费的数额也不高。但双方对立情绪激烈,一审开庭时甚至在法庭外大打出手,被法官制止。结合案件情况,合议庭决定从亲情着手,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

开庭当天,王大爷的孙女作为父亲的代理人和父亲大孬一起出庭。抓住代理人这一身份,审判长杨利云在庭审的开始,让孙女叫“爷爷奶奶”……

老太太忍不住哭了起来,从自己怀孕生大孬开始讲起……

杨利云并未打断老太太发言,而是借此作为对被告的教育和原告情绪的缓解。两位老人计较的是大孬不回家看望,而大孬认为两位老人偏向其他兄弟姐妹。合议庭认为,此案症结是亲情的弥合,据此,合议庭以亲情为突破口,促成了案件的调解。

“家事纠纷,没有赢家。正因为纠纷双方有着血缘关系和亲情关系,我们更应该注重程序的弹性和法庭用语的柔性,在充分释法明理的基础上,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倾诉,深入调查家庭内部矛盾的起因和症结,用真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逐步梳理和修复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从而化解矛盾。”审判长杨利云说。

10分钟单独交流 小夫妻和平分手

“谢谢法官!我们分手。钱我这就通过网银转给她。”小强(化名)和妻子小红(化名)经过10分钟面对面的单独交流,就离婚和财产分配达成了共识。

“你是个积极上进的男孩儿,一定会找到如意的伴侣。我祝福你!”小红认真地对小强说。

这是一对自由恋爱的小夫妻,婚后时间不长,妻子小红就起诉离婚,一审法院认定二人婚姻关系尚可,判决不准离婚。一审宣判后,小红不服,提出上诉。

开庭后,合议庭专门腾出调解室,给他们二人创造了一个面对面交流、袒露心声的机会。最终,促成了案件的调解。

“根据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应维持一审判决。但通过开庭,我们发现,小强对维持婚姻还怀有希望,但小红离婚的态度很坚决。即使我们维持一审不准离婚的判决,也不可能维持他们两人的婚姻。”法官索如意说,“能让婚姻案件当事人进一步彼此尊重、理解,解开阻挡幸福生活的死疙瘩,更加理性和智慧地规划未来的人生,才是我们家事法官真正的价值所在。”

特殊的矛盾纠纷 特殊的工作方法

洛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次梅介绍,家事案件涉及建立在婚姻、血缘基础上的亲情关系,兼具人身性、伦理性和财产性。与普通民事纠纷相比,家事纠纷当事人矛盾更尖锐复杂,对抗情绪更激烈。

王次梅说,家事审判不能简单地适用处理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理念和方法,而是要根据家事纠纷的特点,强化审判职权探知主义,对当事人的法庭辩论环节进行适当干预,从而缓解情绪,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

王次梅说,家事审判不仅要依据法律裁决纠纷,更要体现审判的人文关怀和司法的温情;弘扬中华民族家和万事兴的传统文化,传承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因此,我们重视和加大家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逐步探索家庭情感的治愈、家庭关系的修复,鼓励和帮助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方式化解矛盾,从而使审判的社会效果有一个明显的提升。

责任编辑: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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