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23人到汝阳法院申请执行洛阳某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然而该公司却下落不明,申请人没有公司的财产线索。
该院执行局综合科仅用1天时间,就在被执行公司的一个银行账户中发现了足额存款,实施庭当即将执行标的30万多元扣划到法院账户。
这是汝阳法院2016年1月以来,实施“分段集约执行改革”以来的变化之一,改变了以前执行法官“一人包案到底”,案多人少易贻误“战机”的现象。
分段:权力运行更加透明
所谓“分段”,就是彻底打破原来执行案件“一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将执行工作按流程分段细化,实行流水化作业,各执行环节由专人负责办理。
改革以前,一个执行案件由一个执行法官负责到底,权力过分集中。”汝阳法院执行局长任本育告诉记者,从财产的调查、查封、冻结、评估、拍卖,案款的分配、支付,到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以及案件的中止、终结,都是执行法官一个人说了算,“一竿子插到底”的做法易滋生腐败,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改革后,汝阳法院将一个执行法官要办的事情,分成了综合科、实施庭、裁决庭等3个部门办,而且相互监督,环环相扣。
“比如一个案件,执行准备阶段分为收案登记、初步审查、信息录入、送达执行通知书4个节点,由综合科负责;执行实施阶段分为财产查控、强制执行2个节点,由实施庭负责;裁决处置阶段分为审查、财产处置和变现、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审理结案3个节点,由裁决庭负责,上一个部门做不到位,就会影响下一个部门执行,下一个部门可以要求上一个部门重新办理。”执行局长任本育介绍说。
分段:执行过程有据可查
执行各阶段由各庭室负责人在本阶段工作完成后进行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各庭室对案件指定承办人,明确责任是为了追究责任,分段为问责提供依据,给每个执行法官带上了紧箍咒。
集约:专业分工提高效率
对于执行案件来说,财产控制越早,就越好执行。
财产查控涉及国土、房产、银行、工商等部门。改革以前,每一个执行法官拿到案件后,都要跑这些部门查控财产。如今,这些工作交由一个部门统一实施,去一次就查一批案子。
汝阳法院实施改革后,执行案件结案率大大提高。该院主管执行副院长张风雷认为,从管理学上说,这是“合并同类项”的方法,将性质相同、相似的执行工作,统一归由专人或小组负责办理,发挥集约的优势,减少资源浪费提高效率。
联动:还需多部门配合
据了解,通过近半年的改革实践,汝阳法院的信访投诉案件由同期的25件降为3件,涉执信访案件明显下降。
“财产控制越早,案件执行越好。但是财产查控工作的效率,不能仅凭法院一家之力。”张风雷告诉记者,因为财产查控涉及多个部门,这些职能部门协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案件的执行。
质效:源于资源的充分整合
2016年7月25日成立“司法警察执行保障中队”,充实执行人员队伍,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强化执行保障力量,保证执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2016年8月1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汝阳分局正式揭牌,用深化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的“四统一”模式,把执行权和执行力量集中起来,最大限度地提高执行质效。
2016年9月7日,由公、检、法,三家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对拒执行为的认定、有关法律条文运用等内容作出了指导意见,明确拒执类犯罪行为原则上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执行法院审理。明确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和监督方式,形成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公安、检察机关工作职能,形成联合执行威慑力,严厉打击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通过开展,“雷庭行动”、“百日执行风暴”、“假日执行”等专项活动,一批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处,有效遏制了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截止10月份,汝阳法院,共拘留37人,罚款27人,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610条,发布限制高消费令8人次,限制出入境9人,执结案件270件,执结到位标的额4000多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10件拒执案件,已起诉2件,自诉立案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