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再婚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同样应给予经济帮助。近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年再婚夫妻离婚案,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孟某支付被告王某生活帮助费6000元。
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均年逾古稀,二人分别丧偶后经人介绍,于2004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都有子女。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好,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在生活习惯、个人爱好及与对方子女相处方面出现分歧,感情产生裂痕,并于2008年9月分居至今。
2008年11月孟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仍未和好共同生活,原告孟某又于2010年1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孟某起诉后,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没有经济收入,年老多病,子女们生活都很困难,孟某每月有退休金2000余元,要求孟某给予生活帮助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与王某系老年再婚,理应互谅互让,互相扶助,安度晚年,但双方却不能正确处理家务琐事,致使感情出现裂痕。孟某曾起诉离婚,法院未予准许,但双方仍未能相互谅解而和好,现孟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表示同意,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鉴于王某在离婚后身体有病暂无经济来源,而孟某经济条件较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孟某应给予王某适当的生活帮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