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6-11-01 14:12:39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汝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

    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汝民初字110号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柴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后,被告人尚某某提出上诉,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5)洛民初字第3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尚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某某在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柴某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42227.22元。被执行人尚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8月11日被汝阳县人民司法拘留15日。2016年9月3日,被告人尚某某近亲属与柴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尚某某一次性赔偿柴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700元,已履行完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无视法律,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近亲属能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和被告人所居住的村委意见,考虑适用缓刑不致对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尚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不仅有效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同时也对通过刑事审判破解“执行难”做了有益探索。汝阳法院表示,将继续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为汝阳县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王博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