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我院利用周末开展集中执行行动。凌晨5点半,执行干警利用人们在家休息的时间,驱车80公里赶到被执行人家中,突击强制执行。
2005年-2007年期间,刘某因做生意向其母王某借款247万,后因迟迟不还王某将其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刘某偿还王某247万及相应利息。该案在审理中,法院依原告申请先后对刘某位于珠海某房产、洛阳某房产予以查封。因洛阳某房产系刘某与其丈夫任某共有,且双方在离婚期间,法院遂决定对该套房产在离婚案件析产确定权属后再进行执行。然在房屋查封期间,任某擅自将该房产抵押给某担保公司用以借款,后因无力偿还将该房屋以物抵债给担保公司。2015年,刘某与任某离婚,洛阳某房产被法院判决归刘某所有,王某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该房屋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某(上述担保公司法人),法院多次要求李某尽快搬离该房产,其都拒不配合并采取多种方式躲避执行。执行当天,执行法官根据线索在该房产找到了李某,反复劝导让其配合执行,并对其详细告知了拒不执行的责任以及后果,经过三个小时的悉心劝导,最终与李某达成协议,责令其限期搬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