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高新区法院受理了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被执行人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将涉及该案和解履行的全部执行款项执行完毕。
刑事自诉案件秦某某等五名自诉人与被告人赵某某,因交通事故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我院对该案审理后,依法判决赵某某、楚某某夫妻二人赔偿秦某某等五名原告损失190971.46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楚某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秦某某等五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楚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绝签收,承办人多次做赵某某、楚某某夫妻二人思想工作,希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一直分文未交,我院遂于10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2016年10月19日申请人秦某某等五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我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追究其拒不执行罪。我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后,被执行人家属立即到法院找到案件承办人,主动要求与申请人协商并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后经法院主持,双方迅速就执行款项达成了一致和解意见,最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13万元,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项给付了秦某某等五名申请执行人,该案和解履行完毕结案。同时,秦某某等五名自诉人向我院申请撤销了对赵某某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
该案是我院通过受理刑事自诉“拒执罪”这一有力手段成功执结执行案件的首个案例,有效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