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人民币791.7元,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此案案情非常简单,但发人深省,两家当事人出手相互伤害,缘由却仅为一双鞋。
2009年10月24日,原告在被告鞋行购鞋一双,同年11月7日原告以所购鞋存在质量问题,到被告鞋行与被告交涉,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推倒在地,造成原告头部、肘部和腰部受伤。原告于11月8日至11月12日住院治疗。后因双方无法解决纠纷,原告便将被告诉至法院,并请求赔偿医药费等151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丢失戒指价值1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推倒原告造成原告身体伤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丢失戒指价值12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戒指丢失的事实以及损失由被告行为造成,对该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