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谈朋友 实为索钱财

  发布时间:2010-05-11 09:04:01


    男青年马某和女青年薛某谈朋友,薛某约他到自己的租住处……不料马某被3人拳打脚踢,逼他写下1万元欠条。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4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温某与薛某(女)预谋对受害人马某敲诈勒索。20时许,薛某以谈朋友为由约马某到其涧西区租住处。22时许温某带领孙某、李某进屋,李某声称是薛某的男朋友,接着3人对马某拳打脚踢,逼其写下1万元的借条,后带着马某去借钱,拿到现金500元,并约定2009年12月4日取余款。2009年12月4日,温某和李某到涧西区某酒店取1万元余款时被当场抓获,后在上海市场等待收钱的孙某和薛某也被抓获。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温某与受害人马某达成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受害人撤回了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4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某、温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由于4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未得逞,系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温某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孙某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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