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骨灰搞敲诈 领刑罚入囹圄

  发布时间:2010-05-12 15:23:47


    近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偷盗骨灰盒敲诈死者亲属钱财的案件。该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曲某某和陈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7日,被告人曲某某从偃师市城关镇新城村经过,见该村黄某某的岳母张某某殡葬,即尾随张某某的家属确认了骨灰盒的埋葬地点及黄某某的家庭地址。当日下午,曲某某与陈某某预谋将张某某骨灰盒挖走敲诈钱财。次日下午,曲某某和陈某某携带铁锨到城关镇新城村公墓将张某某坟墓挖开,将骨灰盒挖出后藏匿于坟墓东北侧一石堆下,将两张同样写有“你妈骨灰盒我已挖走,联系电话135……如不联系,把骨灰撒到你家门前”的纸条分别放于张某某坟墓前和黄某某家门前。曲某某和陈某某通过该手机号与黄某某联系,让黄某某向其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汇款3万元。2009年11月16日,曲某某、陈某某在洛宁县某公司门前向黄某某手机上发短信让黄某某汇款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不分主从。二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有故意犯罪前科,对其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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