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涧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监护权案件。看到身体残疾的翟某能够有一个更有利于他健康成长监护人照顾他的生活,翟某的外祖母也老有所依,家事审判庭的法官们的心里踏实了许多。
本案的案情是这样的:被监护人翟某某,是个生于1997年9月21日的可怜小男孩,家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老街坊,肢体一级残疾不说,他的父亲翟某还于2004年5月12日因意外去世,其母亲樊某也于2011年7月13日因意外去世。父母双亡后的翟某某无人照料,只能跟随其外祖母及大姨樊某某共同生活,并一直由其外祖母即本案的被申请人王某某担任监护人。现外祖母年事已高,自己的生活起居也需要女儿照料,根本无暇继续照顾被监护人翟某某的日常生活,因此,本案的申请人樊某某作为被监护人翟某某的大姨,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某的监护资格,变更其为翟某某的监护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监护人翟某某尚未成年,且身患残疾,生活不便,需要合适的监护人保护其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学习。被申请人王某某年事已高,确已无力继续履行作为翟某某监护人所负有的抚养、照顾、教育、代理诉讼等职责,确定监护人应当考虑监护人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态等因素,因此申请人樊某某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翟某某的生活、学习和教育,且申请人樊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均同意变更被监护人翟某某的监护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指定樊某某为翟某某的监护人。
由于本案案件的特殊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在立案及审判阶段为当事人开辟了“绿色通道”,保证该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 。同时,坚持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日后生活为出发点,力争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最终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