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跨省运输固体废物损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6-12-23 18:05:43



    12月22日,洛阳中院依法对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下称“铜鑫公司)、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兴公司)、保定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保运公司)、毛艳强、范林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宣判。该案是河南省第一起涉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涉及跨省固体废物运输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东兴公司与铜鑫公司签订《固废委托处理合同》,保运公司与铜鑫公司签订《运输协议》。2016年6月17日,与铜鑫公司签订有《含汞废物业务提成合作协议》的张家良代表铜鑫公司委托董建军将两车废汞触媒运到铜鑫公司。董建军遂联系一家货运部,由毛艳强(跟车人范林业)驾驶车牌号为豫AV5910的货车(该车无运输化学危险废物资质)将39.05吨的废汞触媒从东兴公司运出。2016年6月19日行至河南省洛宁县时,将上述车辆上的39.05吨废汞触媒直接倾倒至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碧水源公司院内。在倾倒、存放过程中,部分废物包装破损,危险废物散落在地,现场未采取防护措施。

    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社会责任中心委托专家,通过对现场进行勘查、采集土壤样品、对土壤样品进行检测,作出《洛宁县废汞触媒倾倒事件对周边土壤环境污染损害评价报告》,报告显示:废汞触媒倾倒区汞Hg含量明显超标,造成了该区域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报告就土壤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了修复方案以及修复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铜鑫公司、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结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法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铜鑫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倾倒废汞触媒污染及损害区域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将地表散落的颗粒状及粉状汞触媒彻底清除干净,并依法进行处置,对受污染土壤采用客土法修复方式完成,即将污染土壤铲除后,从周边区域采取未污染土壤进行回填。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支付环境修复费用48.288万元;被告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的受理,标志着河南省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迈出重要一步,对于今后我省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该案在审理和判决中全面贯彻新环保法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创造性地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判决要求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对今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探索符合环境资源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同日,该事件涉及的主要责任人之一董建军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省政协委员、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晓良,市人大代表、洛宁县大鱼沟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部经理王跃平,市政协委员、民进洛阳市委委员、洛轴高级技校教师戴建明,市政协委员、民进洛阳市委委员、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牛佩伟,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环境法博士刘先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新华社、河南日报、大河报、河南电视台、洛阳日报等数十家新闻媒体旁听庭审。

    庭审后,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环境法博士刘先辉表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诉讼主体资格、诉讼专家证人问题、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侵权归责等进行了充分辩论,判决几被告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完全正确。该案件的审结,既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河南落地,同时也开启了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新篇章。

    省政协委员、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晓良表示,本案判决书说理性强,适用法律准确。前几天的雾霾天气更让我们充分的感受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要让环境污染者付出沉重代价,提高环境侵权的成本,让司法审判成为保护环境的最后一道屏障。

责任编辑:王博文    


 

 

关闭窗口